案內存在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敵性證人,檢察官應負聲請法院傳喚該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義務;倘檢察官未聲請調查,如不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可能者,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法院已盡曉諭聲請調查證據之義務,檢察官仍不為聲請,或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法院未為調查,即無違第379條第10款之規定。反之,若法院未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致事實未臻明白仍有待釐清者,即逕以證據不足諭知無罪,自屬審理未盡之理由不備,且不無事實之誤認。本件案情可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