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係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第1條明文立法目的之一。而為落實前述立法目的,同法復明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決定」及「醫療委任代理人」等規定。另為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Consulting, ACC),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衛福部)依病主法第9條第5項:「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再制定公布「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於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即明文「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一、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