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有關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依立法先後分別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合稱性平三法),性工法主要在保障工作權,性平法主要在保障教育權,性騷擾防治法則在保障人身安全,立法意旨及訴求各有不同,因此性平三法有關性騷擾定義、主管機關、申訴及調查程序、救濟制度等均有所差異,其中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尚有適用範圍待釐清的疑義。而此次因應Me too風潮,性平三法均有所修正,其中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在適用範圍及調查權責方面,尤有重大修正,亦相當程度回應了兩法在適用範圍待釐清的疑義,以及因Me too風潮所突顯性工法相較於性平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對職場性騷擾處理「低密度」規範所衍生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