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識思維中,怨帶有消極負面的色彩,其產生反映了人倫關係的緊張,而怨的行動往往會加劇關係的破裂,對於群之和諧是一種顯見的威脅。因而,孔子所言《詩》「可以群」與「可以怨」之間似乎構成了張力與悖論。實際上,將《詩》之怨與日常生活的抱怨相區分十分必要。以《詩》抒怨並非經驗層面單純的情緒性發洩,而是借助《詩》實現了對於怨的根源(怒)的超越與昇華,故能勝怒與止怒,實現「怨而不怒」。詩人根據具體情境拿捏怨的分寸,以求怨合其宜,同時不是站在道德制高點控訴對方之過,而是試圖與之「同其情」,故「情深而氣平」,能感人、動人,有助於打破關係雙方隔而不通的狀態,使「上下求通」的願景得以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