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平白的表述,結合德國法律制度,簡明扼要地勾勒了代理制度的整體輪廓。在歷史上,因應商業交易需要,構建在無因代理權之上的代理制度先被發展了出來。代理制度以公開性為原則,但在交易中不便披露身份信息的部分情形,産生了間接代理的制度需求;而在名義公開無關緊要的“與相關人”交易情形,不公開身份亦能發生代理之法律效果。多個代理人的共同代理情形,法律行為需要多人同時或者先後做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始能生效。此外,法律禁止代理權濫用行為,並基於子女福祉的考慮,規定了法定代理制度;基於企業福祉的考慮,規定了機關代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