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貫理論源自哲學理論的變遷,主要是為了解决基礎論崩潰以後認識論上的難題。法學理論中引入融貫理論是為了解决疑難案件的裁判證立難題。融貫理論無論是對立法論,還是對解釋論,均具有重要意義。立法中越注意體系融貫問題,今後解釋論上的負擔就越輕。《侵權責任法》關於抗辯事由的規定存在很多體系不融貫的問題,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並沒有全部被消除。關於“抗辯事由”“免責事由”“違法阻卻事由”的名稱爭論隱含著融貫性的問題,“抗辯事由”並不只是“免責事由”,還包括减輕責任的事由;“抗辯事由”也並不只是“違法阻卻事由”,它還包括針對加害行為、因果關係、過錯的抗辯事由。“抗辯事由”屬於無須主張的抗辯,同時也是侵權責任的消極構成要件。立法上對“抗辯事由”的列舉可以提示法官和當事人注意抗辯事實的存在和主張。中國《民法典》關於“抗辯事由”的規定,在融貫性上主要存在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關係不清、規定重複、規定矛盾、用語不統一、價值判斷不統一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