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民法典的科學性要求出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和“合同編(草案)”(室內稿)提出批評。其中,關於“人格權編(草案)”,筆者從體例結構、保護方式以及立法重複三方面進行分析,並表明對人格權問題的基本看法;對“合同編(草案)”存在的問題,筆者選擇了行紀合同、合夥合同、不可撤銷的要約、遲發承諾通知的二元效力、後履行抗辯權以及留置抗辯權六個人們習焉不察的問題,分別從與科學立法相關的立法上的删除、術語的選擇、法律繼受與外語翻譯、混合繼受引發的混亂、警惕“特色規範”、歷史變遷和體系整合六個方面加以闡述,旨在將科學立法的探討引向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