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外部私法”這一命題,涉及的雖然是一項法律政策上所構想的規劃,但該規劃不僅指向立法者,還指向現行商法的構造。商法是商人的特別私法,基於此種設計,《商法典》遵循商法的“主觀體系”,為商人創設了一部特別法。然而該部法典在面對交易中的非商人型企業時,暴露出了商人概念過於狹窄的不足,為此不得不引入了權利外觀、商法規範類推適用等理論。《商法典》從而經歷了從商人法到企業外部私法的意義變遷。事實上,商法上的企業概念,在法律教義學上和法律體系上實為一種創見,因為依據《商法典》規定可知,傳統的營業概念完全獻身於企業概念,並且在法律政策上企業概念和營業概念的擴張並無不同。可見,用企業外部私法取代商人法有其充足的理論基礎。企業外部私法的主要任務是:在教義學上將屬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和企業自身聯系起來,也即企業經營者,而非企業,擁有權利能力,享有企業債權,負擔企業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