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將大於自己所擁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Nemo plus iuris ad alium transferre potest, quam ipse habet)。羅馬時期的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利用這一淺顯易懂且有說服力的邏輯論證了為何要排除從非權利人處善意取得。眾所周知,我們的法律卻與之相反:《德國民法典》第932條以下允許善意取得。我們的法律在這裏與羅馬法存在著尖銳對立?──通常就是這樣認為的;抑或《德國民法典》在這個問題上仍然追隨著羅馬人,因為他們的邏輯最終無可超越?──這裡就是這樣認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