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是民法上最基本的制度之一。其中的法人的權利能力及其範圍問題,在民法教科書雖必有涉及但卻從未成為理論研究上的“熱點”既有研究也遠非充分。朱慶育博士的《重訪法人權利能力的範圍》(以下簡稱《重訪》)一文,試圖對法人權利能力範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該文謙虛地聲稱其目的僅在於“概念梳理和體系疏通”,僅這一點已是重大的理論企圖了。更何况,《重訪》實際上對於法人權利能力範圍問題所涉及的主要制度都進行了探討,我國既有的研究中很少具備這種深度。本文嘗試就《重訪》以及法人的權利能力範圍問題作一些初步分析和評論,以就教於朱慶育博士和其他同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