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執行法院得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 關於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以下統稱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下稱壽險保單),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後進行換價程序,例如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等,最高法院大法庭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9日作出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下稱大法庭108年台抗大字897號裁定),裁定主文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執行法院得行使終止權,終止債務人之壽險保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