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為人,具有人性尊嚴,是為主體,基本上對於己身事務,包括但不限生命(身體)、財務(財產)及生活(人生)等,於倫理上得為自主(autonomy),在法律上享有自主權(right to autonomy)。另外,醫療人員對於患者身體1進行任何醫療處置(medicaltreatment)前,就患者之病況及該醫療處置等(如用藥、預後、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必須先提供充分的資訊予患者,向患者為適切說明,協助患者理解病況及該醫療處置等,進而在取得患者之同意下,始得進行該醫療處置之一連串程序,即謂「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