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7年5月26日重大修正、2017年6月14日公布的「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師培法」)(師資培育法,2017),除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2018年12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018年2月1日施行;當時該法的修訂導致過去中等學校、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與幼兒園(以下簡稱「中小特幼」)四個類科之「教師資格檢定程序」、「半年教育實習的任務與成績評量模式」以及「教師資格考試的考科與內容」皆有所改變;雖後來該法又於2019年11月26日修正、2019年12月11日公布、2020年1月1日施行(師資培育法,2019),但對前述中小特幼教師資格之取得等法條未做修正,爰是本文仍以前述2018年起師培制度重大變革且開始施行的「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新制師培法」),做為我國最近師培新舊制度時間點分水嶺之論述依據,因該次修法後之制度,對當前我國師資培育具有重大影響,爰深值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