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漸重視於人權的世代,現在也將小孩的教育納入其中。在教育基本法第8條提到「…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2013年12月11日修正),明文規定老師在教學過程中,禁止對學生有體罰的行為。吳清山、林天佑(2005)將零體罰(Zero Corporal Punishment)定義為:嚴格禁止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體罰的理念或約定。而在社會新聞當中,也因為「一位女學生在與老師爭執之後對老師丟蘋果,並且以因為老師以言語辱罵女學生的母親為由,寫下遺書說明後,做出自殺的舉動」,引起軒然大波。近期也有一些家長將上課期間老師的管教行為傳到新聞媒體上,結論往往都是老師在大眾媒體的面前,跟大家道歉並且說明自己的行為不恰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