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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留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之遺贈,或因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有規定,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規定。惟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蓋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為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亦無從據以起算其期間之始日。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特留分遺囑扣減權除斥期間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312 (2023: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共有物分割——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8號
該期刊-下一篇 租地建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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