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對於整體社會具有正外部性,對於經濟成長亦有正面效益。故政府介入市場,以政策手段獎勵研究發展活動具有正當性,而租稅優惠為其中一種手段,且為稅式支出之一環。現行《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雖已明列研發支出可抵減之費用項目,惟其第2條有關研究與發展之費用支出項目仍偏重製造業,其他產業(如服務業)於該辦法下難以適用。此外,目前法令對研究與發展的定義不甚明確,審核制度的設計亦有諸多問題,導致徵納雙方履生爭議。本研究除分析目前研發投資抵減執行情況外,也針對法令面及制度面,參酌國外經驗提出具體建議,包括修正研發投資抵減辦法及審查要點,將相關研究發展之定義、獎勵範疇及判別準則予以明確規定;設置審查或推動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專責審查及輔導研發投資抵減工作等,將可作為主管機關研擬相關政策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