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本條項所謂「法令」,兼指法律及命令。公務員執行職務必須遵守法令,包含其執行之依據或執行程序之規定。本案例涉及警方使用「防護型噴霧器」,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3點規定,限制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4點之規定,注意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警察倘未依上揭規定於必要範圍內合理使用防護型噴霧器,而有輕率濫用之情形者,即非依法令之行為而得以阻卻違法。此外,本判決亦闡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與違法性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