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主體面對認知偏差,需要將其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範圍之內,但這超出了傳統訴訟原理和哲學知識的解釋範疇,需要認知科學的介入提供智識資源。刑事訴訟認知主體可以區分為“認知決策主體”與影響其認知決策的“認知提示主體”和“認知監控主體”,但各主體可能存在交叉甚至在特定訴訟環節會出現角色互換的情況。為了避免刑事訴訟中的“主體”之權利(力)與義務的界限模糊,刑事訴訟程序設計應當給予“自主性”與“可控性”特別關照,使其呈現二階遞進的關係,進而兼顧認知的自由與認知的控制。在“自主性”層面,需要確保刑事訴訟認知主體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通過“主體性”帶動“自主性”的兌現,並在程序設計上體現內化的“自主性”;在“可控性”層面,需要確保履行不同職能之刑事訴訟主體的認知決策過程不得簡化、合併甚至混同,其認知決策過程中應當得到充分的程序提示和監控,並對直接影響訴訟進程和結果的認知決策進行充分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