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即便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若買受人依然違反本項規定而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讓與時,僅產生會依本條例第81條之3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