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團體保險費視同薪資應屬違憲 再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營利事業實際支付的團體保險費若超過每月二千元限額,超過部分需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此一規定有需探討如下: (一)強制員工分攤雇主責任 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依照上揭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係雇主責任,非員工責任,未控制經營風險,由雇主負擔團體保險費,理所當然,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行政規則強制規定員工必須將超過每月二千元的團體保險費認列為薪資所得,強制員工分攤雇主團體保險費責任,嚴重損害員工的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與基本權,與憲法第十五條有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