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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營利事業購買商業保險不應列薪資(二)
作者 林隆昌 (Lung-Chang Lin)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給付如何課稅
(一)裁判案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80號裁定摘要上訴人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收入(團體保險給付)新臺幣(下同)6,765,660元,有簽證會計師補充說明書及其違章承諾書附原處分卷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但主張:
1.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而以營利事業為受益人之團體壽險係以多數員工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當然為商業保險之範疇,是營利事業就團體壽險保險給付均應免納所得稅,否則違背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及財政部民國70年7月8日台財稅第35623號函釋「商業保險之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商業保險章所辦理之保險,由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為之給付而言,故凡屬商業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之規定,均應免納所得稅」之立法意旨及目的。
起訖頁 48-5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30331 (46:6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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