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依據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於111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內,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另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則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