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九年清政府頒佈實施一項以「衝、繁、疲、難」四項定員缺繁簡的制度。其辦法是:除了少數的例外,凡是「衝、繁、疲、難」四項俱全的為「最要缺」,兼三項的為「要缺」,兼二項的為「中缺」,專一項或四項俱無的為「簡缺」。一旦地方上有缺額出現,「最要缺」與「要缺」由各省督撫於其所屬人員中,揀選調補,而「中缺」與「簡缺」則歸吏部銓選。《清史稿‧地理志》有關這方面的資料錯誤很多。為了能夠充分掌握清代各府、廳、州、縣的缺分狀況,本文即就目前所能掌握的官、私資料,對《清史稿‧地理志》所列各省地方行政單位的缺分繁簡作一訂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