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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同居制度下的所謂「共財」
作者 柳立言
中文摘要
「同居共財」被認為是王道教化的表現,宋政府不但以法律規定直系親屬(父子)必須同居共財,而且以減免賦役和旌表門閭的方法鼓勵旁系親屬(兄弟)也同居共財。不過,兄弟在父母服闋後析居異財的例子可謂史不絕書。本文從「財源」的角度說明,即使在直系親屬的共財中,也存在著各種合法的不由眾分的「私財」,而旁系親屬的共財,其實只是一份由有著獨立性的多份「私財」所合成的「托管」之財。換言之,共財只是相對而言,並非絕對的「共」──同居共財並不完全妨礙個人資本的累積和延續。不過,由於戶籍制度的財產登記以戶而非以個人為單位,故一戶中的共財與私財容易發生混淆,而傳統「均其貧富,養其孝弟」的觀念又強調兄弟通財,故私財也非絕對的「私」。宋代固然有人希望藉著強化家庭倫理和閨門禮法以締造一個有利的同居環境,但也有人認為同居共財反而容易破壞兄弟子姪的感情而主張別籍異財。可以相信,直系親屬的同居共財由於出於法律的規定,故守法應比違法的人多。至於旁系親屬的同居共財,可說此起彼落,有些兄弟在父母服闋後立即分家,有些繼續同居一段時間,有些則維持較久甚至成為累世同居;但從客觀的條件(如差役)來說,中等以下家庭恐不易繼續同居共財。
起訖頁 253-305
刊名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  
期數 199406 (65:2期)
出版單位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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