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除於順治十二年至十四年間曾將川、縣縣等地方官員缺分為三等外,終清之世都行「衝、繁、疲、難」職缺制度。本文指出,這制度是由廣西布政使金鉷於雍正六年三月間提出,經過吏部將近四年的研議,始於雍正九年十二月定案。比較二者的內容,我們不難斷定,在這個制度的形成過程中,其實涉及到中央與地方的權力之爭,只是其中曲折,不得而知。金鉷的方案是以「衝」、「繁」、「疲」、「難」四項定職缺高下,凡是「要缺」,無論是或專或兼或四者俱全,都由督撫於所屬州縣官員內,揀選調補,而只有無字「簡缺」才歸吏部銓選,以期達到「人地相宜」,有益吏治民生的目標。然而,要部的方案卻大大削弱了督撫的調補權。根據吏部的辦法,只有四項俱全或三項兼全之廳、州、縣缺才由督撫調補,其餘仍歸吏部月份銓選。透過這個制度,我們可以看出,皇帝、吏部、地方督撫三者在清代政治生態上的微妙關係。「人地相宜」是三者一致認同的目標,但三者對如何達成這個目標卻有不同的作法。吏部是謹守分寸,力求制度的完整。地方督撫卻希望在制度裡多爭取一點生存的空間,所以有時未曾考慮本身作法合例與否。而皇帝的作法則因時而異,有時強調體制的不容破壞,有時卻容許督撫的違例題請。顯然,確保主從關係與掌握絕對權威的重要性可能遠超過體制完整的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