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祖麟先生在〈從詩律和語法來看〈焦仲卿妻〉的寫作年代〉一文中以詩律和十項虛詞這兩個標準來證明〈焦仲卿妻〉詩之作應不早於五六世紀,所以不應如徐陵在《玉臺新詠》的序中所說的成於漢代。本文則對梅文提出的這些證據重作一次檢討,結果是認為梅文依據的這兩項標準在證據上都有問題。本文特別著墨於虛詞這項標準,提出實例來證明其中許多虛詞並不是晚到五六世紀才見於文獻。在梅文所認為應該是五六世紀才出現的十項虛詞中,我們觀察到至少有九項虛詞可以證明其出現年代比梅文所列舉的早。這九項中尚且有八項有見於漢代文獻的實例。其餘二項雖尚提不出證據可證明漢代有用例,但這兩項虛詞在整個漢末六朝的文獻中本就是罕見實例的,本文認為以這種使用相當有局限的虛詞來證明這首詩為晚出也不是很合適的。本文的結論是,在目前虛詞這項標準雖還不足以證明〈焦仲卿妻〉這首詩作於漢代,但也不足以證明該詩的著作年代要晚到五六世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