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強制猥褻與利用權勢猥褻之區分,兩者均描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其中有別者,僅止於程度差異。亦即,前者之被害人被定位為遭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壓制,因此不敢反抗或不得不屈從;後者之被害人則被界定在陷入一定的利害關係所形成之精神壓力之下,因而隱忍並曲意順從。有權勢關係之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猥褻,究竟該當強制猥褻罪,或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端視被害人是否尚能有衡量利害之空間為斷:行為人所施用之方法,已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應依強制猥褻罪處斷,必行為人係憑藉特殊權勢關係,而被害人則出於其利害權衡之結果,例如唯恐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某種損害,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情形,始成立利用權勢猥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