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都市計畫內建物處理問題雖其本質上理應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任務,然大法官解釋第709號理由書裡提及都市更新「基於事實上需要及引入民間活力之考量,而以法律規定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自行辦理」,故都市更新允許私人發動都市更新事業,雖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方式有數種(註1),私人能夠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類型中僅有「權利變換」具強制性,而我國都市更新政策之立法內容,也係以規範重建方式作為核心處理方式,且以私人作為事業實施主體,採用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註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