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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聚眾——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4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新條文除場所屬性不再侷限於實質上一般大眾可共見共聞之地點外,並將在現場實施騷亂之人數,明定為3人以上為已足,至若隨時有加入不特定之群眾,或於實施強暴脅迫持續中,其原已聚集之人數有所變化,均無礙於「聚集三人以上」要件之成立。再者,對於聚眾騷亂之共同意思,不以起於聚集行為之初為必要。若初係為另犯他罪,或別有目的而無此意欲之合法和平聚集之群眾,於聚眾過程中,因遭鼓動或彼此自然形成激昂情緒,已趨於對外界存有強暴脅迫化,或已對欲施強暴脅迫之情狀有所認識或預見,復未有脫離該群眾,猶基於集團意識而繼續參與者,亦均認具備該主觀要件。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聚眾主觀意思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307 (202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功能性犯罪支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1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對向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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