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的救濟制度,和總統予以特赦的救濟制度,並不互相排斥,而可併存:特赦,顧名思義,乃特別赦免,係針對「個案」,從政治上考量,特別予以寬免罪罰,依憲法第40條規定,專屬總統特權。實際運作上,赦免係以行政權的作用,變更了司法權的結果,目的當在於衡平刑罰的嚴苛及救濟司法無法自行糾正的錯誤。至於再審制度之設,係承認法官是人、不是神,不免偶因證據等因素而判斷、認定事實錯誤,當予糾正、救濟。其中,對有罪確定判決的聲請再審,乃有聲請再審權人,以確定有罪判決所認定的事實不當,作為理由,請求原審的法院,重新審判,撤銷或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救濟方法。兩者同屬對於有罪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本質上,既都以受判決人的利益為目標,則基於公部門對於人民權益保障多多益善的法理,該2制度自應屬於併存、互補的關係,而不相互排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