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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合議制法院為使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並就案件與證據之重要爭點予以處理,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即明。立法意旨乃在於透過受命法官之訊問,可以釐清兩造關於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之爭點,暨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之意見,以供合議庭參考,俾集中審理,妥速審結。是合議制法院為期審判順利起見,例外得先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之前,進行準備程序,處理審判前之預備事項,參諸同法第273條及第279條關於準備程序之規定,皆係「得」,而非「應」即明。因而,合議庭因案件之繁簡、難易、參與訴訟人員認知、及被告有無自白等因素,捨準備程序不為,逕行審判程序,而不先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不生程序違法或剝奪、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問題。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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