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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5 (2018: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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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上之身分,有以具備特定身分為構成要件者,如成立貪污罪之公務員身分(學理上稱為純正身分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一定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僅得依同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有以具備特定身分致刑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特定身分(學理上稱之為不純正身分犯),其無特定身分之人,依刑法第31條第2項規定,科以通常之刑。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5 (2018: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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