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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判決確定後,祇就該案之被告所被認定之事實有既判力,除具有再審原因外,不得再有所爭執。而對於另案審理之其他被告並無拘束力。因而刑事法院另案審理共犯時,仍應依法調查有關之犯罪證據,就其所得心證而為判斷,不得以其他共犯刑事確定判決所為之證據判斷及事實認定,遽採為其判決之基礎,即屬調查證據結果,為相異之判斷,仍非法所不許。從而,確定裁判拘束力之範圍僅及於該案法院及當事人,並無拘束他案法院及當事人之效力。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發還扣押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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