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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自首之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請非偵查機關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僅向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符。再者,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職司犯罪偵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監督或命令之權。政風機構掌理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所受理檢舉事項涉有刑責者,仍須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理,是以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其所屬之政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甚明。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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