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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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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強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4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強盜致人於死罪,係因犯強盜罪致發生死亡結果之加重結果犯,依同法第17條規定,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其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又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或數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秘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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