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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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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8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行刑權時效,係指有罪之科刑判決確定後,由於法定期間之經過,未執行其刑罰者,對其刑罰執行權歸於消滅之制度。故行刑權時效完成,並無消滅刑罰宣告之效力,僅對之不得再執行刑罰而已。此與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所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第2款所稱宣告刑執行完畢或赦免者,均不相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證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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