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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4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因之被稱為「法定接續犯」,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誣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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