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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803 (2018: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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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34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之,則行為人對於肇事逃逸之構成犯罪事實,雖未明知,惟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自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所預見者除指已預見肇事外,並應預見已致人死傷之發生,並本於此預見,而萌生縱已肇事並致人死傷,惟仍悍然離去棄之不顧之犯意,始足成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殺人未遂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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