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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3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所謂廢棄物,依社會大眾皆能理解之通俗性觀念,當指沒有利用價值而經拋棄之物,亦即產生者主觀上擬予廢棄,或產生者主觀上雖尚不擬廢棄,然客觀上已對產生者不具效用者,即係廢棄物,亦即應以「經拋棄」、「主觀上擬予廢棄」、「雖尚不擬廢棄,但客觀上已對產生者不具效用」等判斷標準,來界定是否符合「廢棄」之概念,而非由物品、物質之種類來界定是否屬廢棄物,縱使使用「產品」或其他名義,然若該物品之持有人有將之棄置之客觀行為,或於個案中依客觀具體綜合判斷,可認該物品之持有人主觀上有將該物品廢棄之意圖,或該物品於客觀上對持有人業不具效用而應予廢棄時,即已符合前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擄人勒贖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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