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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規定,具有同條第1、2項身分之藥商或中藥從業人員,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然其業務範圍僅包括︰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並不及於製造,此參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藥事法第8條授權訂定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項規定,固有成方係指我國固有醫藥習慣使用,具有療效之中藥處方,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布者而言。依固有成方調製(劑)成之丸、散、膏、丹稱為固有成方製劑。成藥及以批發或供人出售之固有成方製劑,應由藥品製造業者製造。中藥販賣業者得依固有成方所載之原名稱、成分、製法、效能、用法及用量,調製(劑)固有成方製劑,但以於其營業處所自行零售為限。中藥販賣業者調製(劑)固有成方製劑,應列具名稱、成分、製法、效能、用法及用量,連同有關資料證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發給登記證後,始得製售等規定即明。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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