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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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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上訴逾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惟查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之補充送達,係以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既與應受送達人共同生活於該住居所,自有代為轉達之便,基於訴訟便利與效率,明定該補充送達與送達本人有同一效力。又是否於同一住居所營共同生活,一般外人本難精確知悉。於送達時既頻出現於送達處所,經表明與應受送達人之身分關係後,以同居人自居而代為收受訴訟文書,事後並如實轉交,即與送達本人無異,並無礙於應受送達人之訴訟權益。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傷害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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