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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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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將電磁紀錄內容予以列印而得之文書,乃電磁紀錄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文書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電磁紀錄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電磁紀錄之內容與列印後所得文書所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列印所得文書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調查之必要性。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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