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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2 (2017: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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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何種原因坦承犯行,不一而足,或係遭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係未遭不正方式對待,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出於自責悔悟者,或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此為受訊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因素,此種內在想法難顯露於外而為旁人所知悉。因之,只要訊問者於訊問之際,能恪遵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要不能因此即認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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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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