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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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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加重詐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該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而照相機拍攝或監視器翻拍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所形成之圖像,除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作為證據外,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不屬於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不在上引傳聞法則規定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當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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