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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1 (2017: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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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對質詰問權並非絕對防禦權,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處分主義,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並非不可出於任意性之拋棄,果被告已捨棄對質詰問權,或在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事實,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行調查之必要,均得視個別案情而有可容許雖未經被告之對質詰問,仍無損其訴訟防禦權之例外。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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