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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0 (2017: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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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檢察官、自訴人提起公訴或自訴,應於起訴書或自訴狀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起訴或自訴之犯罪事實即法院審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倘其記載之內容「足以表示其起訴之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或自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即為已足。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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