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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發還扣押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317條)所謂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必以該扣押物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之情形,始為合法,如依原判決之本旨及上訴理由,該扣押物不具有與事實之認定具有關聯性之證據價值,亦非有再予宣告沒收之可能,或雖有保全追徵之必要,然其額度遠逾可能追徵之價額,其超過部分,即均非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否則其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合於比例原則,亦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森林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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