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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0 (2017: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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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藥事法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風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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