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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710 (2017: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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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重傷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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