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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係採覆審制,與第三審採法律審之情形不同,故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規定之「應敘述具體理由」,與同法第377條規定,第三審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者,尚有不同,兩者不能等同視之。從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倘已具體指明第一審判決關於認事、用法及量刑等事項有所違誤,或尚有新事證調查未盡情形,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而非僅形式上徒托空言者,即屬相當,縱其所舉事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亦屬上訴有無理由之問題,不能謂為未敘述具體理由。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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